中国的企业治理结构及其改革
1998年9月初,澳大利亚莫纳什大学(Monash University)谭安杰教授惠赠 大作《中国企业新体制——督导机制与企业现代化》(以下简称《督导》,凡引 自该书,只注页码)。《督导》的确写得不错,既有理论的引介和讨论,也有经验的考究和实证;既有对现有改革问题的分析,也有对进一步改革的建议;文字简练,论证也充分,有很多值得国内学者借鉴的地方。现想藉此讨论一些有关的理论问题。
一概念使用:治理结构还是督导机制
在《督导》中,corporate governance被译作“督导机制”,而国内理论界 和实际工作方面则称之为(或译作)“治理结构”,并得到了相当的普及和认同 。严格说来,“督导机制”也许比“治理结构”更恰切,也更符合中文的含义, 因而更易于理解和把握。因为,按照凯德保尔(A.Cadbury )的一个比较简洁的 定义,所谓督导机制就是“指导和监督公司的制度和方法”,或者按照《督导》 的定义,“它是一种进程和机制,其宗旨是保证公司能以及时和负责任的方式为 其利益相关者的利益积极进行工作”。但是,“督导机制”这一术语看来很难为 国内学界广泛接受和使用,这与制度变迁中发生的路径依赖是同一个道理。演化 经济学家爱讲键盘的故事,为什么速度更快、效益更高的Maltron 键盘和Dvorak 键盘不能取代先行使用和普及的OWERTY键盘?这可能是一个具有普遍意义的问题 。与此类似还有一个术语,即regulate,既可译作“管制”,也可译作“规制” ,且“规制”比“管制”更恰切,但后者是从日文译过来的,而且相对较晚。因 而“管理”自然被人们广泛接受,“规制”甚至被有的学者批评为用语不当和理 解错误。因此,笔者仍然沿用“治理结构”而不用“督导机制”的提法。
二问题界定:治理结构和产权结构
产权和交易,或产权安排和市场竞争,或产权结构和治理结构的关系究竟怎 样?有无轻重、先后、高低之分?如果有,究竟谁先谁后,孰轻孰重,何高何低 ?国内外经济学界对这些问题一直存在着很大的争论。笔者过去也曾对此发表过 评论,现在,《督导》又提到这个问题,我觉得有进一步讨论的必要。
《督导》明确指出,国内在讨论企业改革问题时,对明晰产权问题过份重视 ,但是,对于企业来说,谁拥有什么并不是最终目标,“最终目标始终应该是: 使企来更有效率和盈利能力,以便对经济增长和社会福利作出贡献”,如果不以 财富的创造为重而以财富的再分配为先,明晰产权过程的代价超过了由此而得到 的收益,那么,这样的改革就会走偏方向。更何况契约的不完全性,使得产权明 晰也不足以构成改善企业绩效的充分条件。这一批评有一定道理,但并不意味着 明晰产权可有可无、无关紧要。笔者以为,有几个问题应当厘清和强调:一是财 产所有权并不等于企业所有权;二是明晰产权并不仅仅是界定谁有什么权利和收 益,更重要的是明确谁应承担什么责任和义务;三是产权明晰固然重要,但绝非 一纸合约就能解决的问题,而是一个与其他制度安排协调互动的过程;四是明晰 和界定产权是建立有效治理结构的前提,但并不能自动带来企业的有效治理和高 效率。
既然财产所有权和企业所有权不是一回事,按照不完全合约理论,企业所有 权要用企业控制权来定义,但是,企业的产权来自于要素所有者的产权,在企业 (合约)中,要素所有者的产权并未丧失,而是发生了重组和变形。因而,初始 产权仍然是要素所有者进行合作建立企业的重要基础和前提。不明确这一点是不 恰当的,否定这一点也是不对的。但是,在这个基础之上,现代企业作为一种组 织,其有关所有权束广泛的分散和割裂,一切决策必然涉及多当事人,组织中的 治理方式,即指导和监督机制就更形重要。“因为督导机制比起所有权制度来, 能更好地达成共识,创造有效的行为规范。财产权不是仅仅被法律和规章制度所 能定义的,它必须在社会规范、习惯和制度之中运作,只有这样财产权才能得到 有效的实施”。笔者以为,从财产权的实际运作和有效实施的意义上来讨论治理 结构的重要性,是一个很有意义的思想,值得特别强调和重视。因为,权利是要 实施和运用的,不能实施的权利不是权利,而是桎梏。在走向市场化和民主化的 过程中,每一个真正的进步不是写在纸上的许诺,而是每一项具体自由权利的真 正实施、有效运用和切实保护。
在讨论产权结构和治理结构问题时,我们发现了一个有趣的现象:比较而言 ,国内学者更多关注产权问题,而国外学者则更多重视治理结构问题。这不是没 有原因的。国内学者之所以关注产权,是因为产权问题没有解决;国外学者之所 以重视治理问题,是因为解决了产权问题并不能自动地解决治理结构问题。
三本质揭示:两种模式和三个含义
在《督导》中,作者把美日欧发达国家目前实施的企业治理结构分为两种类 型:一种是以外部市场为基础的治理模式,简称为“外部模式”;一种是以局内 人为基础的治理模式,简称“内部模式”。前者流行于英美等国,也称英美模式 ;后者实施于日德等国,也称日德模式。前者依靠发达的外部企业控制的市场, 通过兼并、收购等方式控制企业,其核心原则是由股份持有人选举一个董事会代 表股东利益进行经营;后者没有发达的外部控制的市场,通常由大股东(包括银 行)掌握企业的控制权。其中,在日本形成了交叉持股和主银行制度,在德国发 展了综合银行和董、监事会双重决策机构。对于治理结构的这种分类分析及其优 劣长短,国内学界基本取得了一致的认识,但对治理结构的本质和特徵的探讨仍 然存在着一些值得进一步思考的问题。
首先,企业治理结构必须有一套组织机构,包括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以 及高层经理人员组成的执行机构,但又不局限于组织机构,而且包含着融资结构 的选择和安排。国内学者在讨论治理结构问题时,过份注重前者,而忽视了后者 。这既与我国企业的目前状况有关,也与我国资本市场不够发达有关。这种情况 从国内学者对治理结构的定义中就可以看出来。例如,国内最早引入这一概念的 经济学家吴敬琏认为:
公司没有意识和意志,它只能经由一个组织系统,即公司治理结构支配的管 理人员才能对公司进行治理。所谓公司治理结构,又指所有者、董事会和高级执 行人员即高级经理人员组成的一种组织结构。在这种结构中,上述三者之间形成 一定的制衡关系。通过这一结构,所有者将自己的资产交由董事会托管。公司董 事会是公司的最高决策机制,拥有对高级经理人员的聘用、奖惩以及解雇权。
其实,债权资本和股权资本的组合比例直接决定着企业的财务结构,因此, 对企业控制权的控制和对经理的约束,既可以通过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组织系统和 活动,也可以通过债务比率来进行,这样一来,债务和资本权益的权衡和选择; 也是一种重要的控制手段。这就是所谓企业治理结构的金融观点。当然,用最优 债务比率来控制控制权的无效扩张,用企业控制资产的现金流的概率分布来判断 企业的预期价值,取决于债权的强度或有效程度。如果债权人很强,债权的强度 和有效程度较高,其控制自然有效;如果债权人很弱,债权强度和有效程度不高 ,就像我国目前这样一借债不还,用债权控制企业控制权就很难奏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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