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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 济 学 正 义[1]
上面一段内容可以这样理解:早上,企业把原料投产后,雇工用一天的时间把它加工为成品,价值增加,增加的这部分价值是企业的第一步纯收入;晚上,当企业把成品拿出去交换后,又赚了一些回来,价值又增加一部分,这部分价值是企业的第二步纯收入,两步加起来,就是企业的总纯收入。在鞋厂那个例子中,工人为鞋厂创造了44元的剩余价值,但在交换时,鞋厂没能保住,又拱手送出去了10元,再加上又去掉14元的税,故纯收入只有20元。如果原料、设备是借贷购买的,那么原料、设备的价值即为企业的第一步纯收入,剩余价值和贸易掠夺价值分别为企业的第二步和第三步纯收入,同时还应去掉捐税价值和还款价值,所以,这种情况下,      纯收入 = c + m + 贸易掠夺价值 - 捐税价值 - 还款价值……(20)在商品社会里,资本家的贫富是由企业的纯收入决定的,与赢亏没有必然的联系。这是因为纯收入是由剩余价值和贸易掠夺价值共同决定的,赢利企业并不一定比亏损企业的纯收入高。例如,有一些已近暮年的大企业,工人多,它们剥削的剩余价值也多,虽然在交换时亏了一些,但是纯收入仍然很高,资本家仍然很富;有一些新兴的小企业,工人少,它们剥削的剩余价值也少,虽然在交换时赚了一些,但是纯收入仍然很低,资本家仍然很穷。按照企业纯收入的多少,可把企业分为上、中、下三等。有些企业剥削的剩余价值很多,甚至还有些企业在商品交换时又从外界掠进了许多,这些企业就是上等企业,财大气粗,或者兴旺发达。这些企业有很多是生产新产品的企业,价格最虚假。有些企业剥削的剩余价值比较多,但在商品交换时又被其它企业掠走一小部分,或者剥削的剩余价值比较少,但在交换时能从外界掠进一小部分,这些企业就是中等企业,能安然度日。有些企业剥削的剩余价值本来就少,但在交换时又被其它企业掠走一大部分,甚至连原料成本都贴了进去,这些企业就是贫困的下等企业,油将尽、灯将熄。有什么办法能挽救贫困破产的企业吗?没有。只要有竞争,就有赢有亏,有贫有富。在商品社会里,上面的三类企业是互相依存的,任何一类都不能少。在一个经济封闭的区域内,哪怕企业被兼并得只剩下两家了,也是赢亏分明。这就象地上只要有高山,就必然有平原和大海一样。我们想消除贫困破产,就象我们又想保留高山,又想填平大海是一样地不可能,除非把海底架空或到月亮上取土;也象我们即使有再好的赌博不败秘术,也不能让赌博的都赢钱一样。即使我们运用回春妙手救活了一些贫困破产的企业,也是道婆子驱鬼——兴一家、灭一家,或者说救了小羊,又饿死了狼,或者挖一个坑去填另一个坑,毫无意义。在一个经济封闭的区域内,如果谁要为“今年又有××家企业脱困”这样的消息欢欣鼓舞的话,就说明他不懂辩证法。竞争是残酷的,贫困破产是必然的,任何的贫困破产都不能去同情。古人有诗云:“沉舟侧畔千帆过,病树前头万木春”,优胜劣汰看起来很残酷,其实是有利于社会进步的。再说,不管谁赢谁亏,反正是肉烂在锅里,只要不亏到外国去就行。所以,政府对待贫困破产的企业,最好的态度就是冷眼旁观,让它们自生自灭。政府只要做好残兵败将的安抚工作,以护好“赌场”的秩序,对得起自己提的抽头就行了。下面举一个较实际的例子,对商品社会里的剥削、贸易掠夺、赢亏等作全面说明。已知在一个经济封闭的部落里,有若干户农民,平均每个工日产小麦两斤,售价为1圆/斤;有一个炼铁匠,平均每个工日炼铁十斤,原料自产,售价为1圆/斤;有一家铁匠铺,内有三名雇工,平均每个工日打造斧头两把,每把斧头耗铁一斤,售价为5圆/把,每日缴税5圆,每个雇工的日工资为1.5圆。假设某一天,铁匠卖掉六把斧头后,发去4.5圆的工资,缴了5圆的税,又买回六斤铁,14.5斤小麦;炼铁匠卖掉六斤铁后,买了一把斧头、一斤小麦;农民卖了15.5斤小麦后,买了三把斧头,手中还余0.5圆,试计算这一轮交换中各家的赢亏及纯收入。解:  设每个工日的价值为1元。   ⒈ 计算各种商品的价值:      小麦:因每个工日产小麦两斤,故小麦的价值=1/2=0.5元/斤;      铁:  因每个工日产铁十斤,故铁的价值=1/10=0.1元/斤;      斧头:因每个工日产斧头两把,故雇工在斧头上新创造的价值=1/2=0.5元/把,            又因每把斧头消耗的原料价值为0.1元,故由公式(1)得:            斧头的价值=0.1+0.5=0.6元/把。   ⒉ 计算各家的赢亏及纯收入:      炼铁匠:卖了六斤铁,买了一把斧头、一斤小麦。              因一把斧头的价值为0.6元,一斤小麦的价值为0.5元,              故卖六斤铁的总收入=0.6+0.5=1.1元。              又因六斤铁的总价值为0.6元,故由公式(18)得:              赢利=1.1-0.6=0.5元;              又因炼铁匠投入的原料成本为0,故由公式(17)得:              纯收入=1.1-0=1.1元。(这1.1元的纯收入,包括自己创造的0.6元,掠夺来的0.5元。)      农民:共卖15.5斤小麦,买了三把斧头,还余0.5圆。            因三把斧头的价值为1.8元,余下的0.5圆钱的价值不能确定,            故卖15.5斤小麦的总收入可记为:1.8元+0.5圆;            又因15.5斤小麦的总价值为7.75元,故            赢利=(1.8元+0.5圆)-7.75元=-5.95元+0.5圆。            又因投入的原料成本为0,故            纯收入=(1.8元+0.5圆)-0=1.8元+0.5圆。      铁匠:卖了六把斧头,得30圆,发去4.5圆工资,缴了5圆税,买了六斤铁、14.5斤小麦。            由公式(7)得:工资价值=(4.5/5)×0.6=0.54元(0.9把斧头的价值),            因三名雇工在六把斧头上新创造的价值为3元,故                    剩余价值=3-0.54=2.46元;            由公式(11)得:捐税价值=(5/5)×0.6=0.6元(一把斧头的价值);            由公式(12)得:净剩商品量=[30-(4.5+5)]/5=4.1把(铁匠用4.1把斧头换铁和小麦);            由公式(13)得:净剩商品的总价值=0.6×4.1=2.46元;            因六斤铁的价值为0.6元,14.5斤小麦的价值为7.25元,            故铁匠的总收入=0.6+7.25=7.85元;            由公式(18)得:赢利=7.85-2.46=5.39元;            因六把斧头共耗铁六斤,价值为0.6元,故由公式(17)得:            纯收入=7.85-0.6=7.25元(包括剩余价值2.46元、贸易掠夺价值5.39元,去掉捐税价值0.6元)。因为农民还余下0.5圆,铁匠还欠外界0.1把斧头,所以这一轮交换还没有完全了结,因此总的赢亏不能正好相抵。从这个例子大家还应该看出,在全部参与交换的商品中,15.5斤小麦的价值是农民创造的,为7.75元;六斤铁的价值是炼铁匠创造的,为0.6元;六把斧头的新增价值是三名雇工创造的,为3元,但通过交换及付工资及缴税后,价值被重新分配,农民得到了(1.8元+0.5圆),炼铁匠得到了1.1元,铁匠得到了7.25元,三名雇工得到了0.54元(工资价值),政府得到了0.6元(捐税价值)。所以说,商品交换的过程,就是掠夺和被掠夺的过程,也就是价值重新分配的过程。㈧ 商品的生产规律第三节中已讲过,一个国家或社会的生产和消费的比例最好由政府根据自己国家或社会的实际情况来调节,这样最有利于国家或社会的稳步发展。可是在商品社会里,政府是无权调节生产和消费的,生产和消费是由市场调节的。政府倒落个清闲,只要给企业打好场子,让它们安心厮杀,最后等着吃抽头就行了。那么市场是如何调节生产和消费的呢?由于商品生产的目的是交换其它商品,所以各种商品的产量必须协调,“孤阴独长”不行。也就是说,当一种商品的产量较高时,其它商品的产量就必须跟上来,否则,该种商品就必然有一部分找不到交换对象,造成过剩,被迫停产。举个例子来说,假设现在世界上只有两种商品:斧头和粮食,当斧头的产量很高而农民的余粮很少时,就要有一部分斧头积压,铁匠就要改行去务农;当农民的余粮很多而斧头很少时,就要有一部分粮食积压,农民就要改行去打斧头或减少种地面积。所以说,商品社会里的各行各业就象被链在一起的一大群男女老少,互相制约着,哪个如跑得太快,非被摔得鼻青脸肿不可,很符合“木桶理论”。一种商品的产量不仅受其它商品产量的制约,而且还受具有消费它的能力的消费群体对它的需要量的制约。例如,在一个经济封闭的村庄里,有三十户农民和一户木匠,木匠专门打造马车,马车与小麦的交换比例是一辆马车换一千斤小麦;三十户农民中有一户是地主,他们共有剩余的小麦两万斤,但其中地主占一万斤,请问木匠应该打造几辆马车才合适?虽然三十农民对马车的需要量是三十辆,但是因为他们只有两万斤小麦,所以木匠最多只能打造二十辆。但是二十辆就一定能全部卖出去吗?由于两万斤小麦被地主占了一半,其余的二十九户农民平均每户才有三百多斤,没有一户能换起,或许能有几户愿意凑起来换一辆,而地主最多需要两辆,所以木匠最多打造三辆就够了。在这个村庄里,地主和那几户凑起来换马车的农民是具有消费马车能力的消费群体,他们对马车的需要量是三辆,所以马车的产量不能超过三辆。这个例子说明,一种商品的产量虽然受其它商品产量的制约,但是因为存在着少数人(地主和资本家等)占有大量财富的现象,所以一种商品的产量最终是受具有消费它的能力的消费群体对它的需要量的制约的。所以市场规律要求:在一定的交换比例下(如一辆马车换一千斤小麦、一把斧头换一尺布),任一种商品的产量均不能超过具有交换该种商品能力的消费群体对它的需要量.[7],这就是商品的生产规律。如果一种商品的产量超过了这个需要量,就是过剩,过剩就要降价,以增大具有交换该种商品能力的消费群体。如果不降价或无降价余地,该种商品的生产马上就要受到抑制。因此,商品的生产和消费是自动地相互制约的,这就是市场的调节作用。生产和消费之间这种自动地相互制约关系可用图四表示。图中容器E和C的容积分别表示生产原材料的企业和生产消费品的企业能承受的产品的最大积压量,当然也就分别表示了原材料市场和消费品市场的缓冲能力。从该图可以看出,原材料的生产速度(泵1的流速)制约着消费品的生产速度(泵2的流速),消费品的生产速度制约着消费速度(管D处的流速);再反过来看,当管D处的流速小于泵2的流速时,容器C和E就会先后被充满,两台泵就会自动停止工作,所以消费速度也制约着生产速度。因此,只有三处的流速相等,整个系统才能长期稳定地工作。

发布时间:07-06-15 16:5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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