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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首2004年,一连串频频发生的重大灾害责任事故历历在目:陕西铜川陈家煤矿特大瓦斯爆炸造成166人遇难,多人受伤;河南郑煤集团大平煤矿特大瓦斯炸事故造成148名矿工遇难,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长岭烟花爆竹厂连续两次剧烈爆炸导致31人死亡,数十人受伤;包头空难造成47名乘客及6名机组人员全部遇难;安徽阜阳劣质奶粉导致众多婴儿死亡??????????一连串触目惊心的数字不禁让我们深思: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了这些事故的发生?我们的企业在追求营利、讲求经济效益的同时是否真正考虑到其行为对社会所产生的影响?十六大所提出的“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是否真正体现到了企业的经营行为中?频频发生的事故在刺激着我们的神经,同时更在真切地呼唤:承担起相应的社会责任,用科学发展观指导企业的经营行为,维护社会的整体利益,已经成为社会主义市场条件下的现代企业所义不容辞的责任!
公司社会责任的理论依据
公司的社会责任,是指在追求营利性目标的同时,还应该最大限度地增股东利益之外的其他所有社会利益。公司社会责任的理论基础主要是公司利害关系人理论。该理论认为公司中在其经营活动中,除了股东以外,还存在着与诸多相关人的利害关系,包括债权人、员工、顾客、供应商、社区等等,他们无论是以个体身份出现,还是以组织身份出现,都有着各自的利益需求,且这种利益与公司及其活动有着直接或间接的联系。由于这些利害相关人的利益与公司息息相关,因此公司必须体现并保护他们的利益,而不得损害到他们的利益。
诚然,公司作为营利性组织,其目标必然是追求利润最大化;而公司作为社会组织,其经营行为必须要符合社会整体利益。利润最大化目标体现的是公司对股东的义务,而履行社会责任着重反映的则是公司具有保护非股东利益相关者的利益的义务,公司应该在实现利润最大化目标和履行社会责任的两个维度之间保持平衡。
一般认为,公司社会责任包含法律意义上的社会责任(法律责任)和道德意义上的社会责任(道德责任),法律责任是法定化的且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其履行保障的责任,它是对公司的“硬约束”,是维护基本社会秩序所必需的最低限度的道德的法律化;道德责任是未经法定化的、由公司自愿履行并且以国家强制力以外的其他手段作为其履行保障的责任,它是对公司的“软约束”。(卢代富: 《企业社会责任的经济学与法学分析》)道德责任是基础,违反法律责任必然违反道德责任,而违反道德责任则并不一定触及法律,道德责任是在法律责任之外对公司提出的更高的道德要求。既然公司社会责任包括法律责任和道德责任,那么公司社会责任的履行就不完全是自由行为,对于违反法律规定不承担相应社会责任的企业,法律不会无动于衷。对于没有经过法律规定的道德责任,如果企业怠于履行,其必然会遭到社会舆论的谴责和社会道德的压力。
然而,法律责任与道德责任的界限并非是明确不变的,他们在一定时期和历史条件下会发生转化。经法律规定所形成的法律责任,如果经过实践的检验被证明是要求过高的,那么将被转化为道德责任;如果道德责任在实践履行的过程中发现必须要以强制性手段来保障其得以实施,从而维护社会整体利益,那么这种道德责任通过法律上升为法律责任。
公司社会责任的现实意义
(一)公司社会责任是贯彻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
在计划经济时代,中国企业为国家所有,企业行使了许多本应该属于政府的职能,每一个企业都对内部员工负有全部的社会责任,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企业办社会”在改革开放后,中国出现了许多私营企业,国有企业也进行了改革,企业与员工之间关系被淡化,但是另一极端出现了,企业为了谋取最大利润,忽视了它自身的 |